村民委员会中对于村民会议的表决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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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中对于村民会议的表决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一、村民会议的表决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原则体现在村民会议的表决制度上,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只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符合法定人数,村民会议的召开才是合法有效的;表决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必须由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即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只有这样的决定才对全体村民有约束力。村民会议的这种表决规则和决策程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突出体现和基本要求。
  与此同时,还应该看到,在个别情况下,法律还可能就村民会议召开的条件以及表决规则作了另外规定。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按照这些法律的特殊规定召开会议或进行表决。如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列席村民会议
  一些驻在农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它们同本村发生着各种利益关系。村民会议在讨论本村村务时,往往会涉及到它们的利益,很多时候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也需要它们的支持和帮助,这时就要根据不同的实际需要邀请它们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虽然对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不具有表决权.但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