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管理国家、省和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四)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五)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有关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调整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管理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事项。
(七)拟定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市直并指导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拟订全市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九)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的设立、撤消、更名、区域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内县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市及县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和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报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移民安置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