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另行选举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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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规定:另行选举的,应当自前一次投票产生选举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另行选举时,以前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两次选举,当选人数仍未达到三人的,是否继续进行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一款规定另行选举应当在正式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进行,并以前一次选举中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另行选举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其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另行选举时只对确定的候选人投票,不再实行另选其他村民,投票时出现另选他人的,另选的他人不予统计得票数;全部另选他人的,按废票处理。
  根据第二款规定,经过正式选举和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仍达不到三人时,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继续组织选举。根据多数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愿,要求继续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再次组织另行选举;要求不再继续选举的,按照另行选举的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补足三人,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但是,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补充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