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工作基本原则、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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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2〕22号)规定的“村改居”的基本原则、条件和程序,适用于我省大、中、小城市和乡镇驻地“城中村”、“城郊村”农村新型社区“村改居”;其他类型农村新型社区在实施“村改居”时,也可参照执行。
  基本原则:坚持先改制、后改居。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能是管理与服务。拟实行“村改居”的农村新型社区,应先进行资产改制,实行“社经”、“村企”分离,适时把经济职能从社区剥离出来,再启动“村改居”工作程序。
  基本条件:
  1、拟撤销的村委会所辖区域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
  2、集体所有耕地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3、所辖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劳动力已转移至非农产业。
  4、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完成资产改制,产权关系明确。
  工作程序:
  “村改居”涉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撤销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主要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村改居”条件的村委会提出改为居委会的建议。
  2、拟实施“村改居”的村委会,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改居”建议后,应组织召开原建制村村民会议,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改居”建议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改居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改居村委会提出的书面改居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审查研究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名义,用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申请,并将村委会提出的书面改居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附在文件之后,一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4、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有关申报材料后,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经审核,符合条件和法定程序的予以批准,并发出批复文件。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的批复后,应及时设立社区居委会,适时指导“村改居”社区选举产生新的社区居委会,划分居民小组,配齐各下属委员会,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