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捐赠方式
1.直接捐赠。通过直接捐赠现金、物资等方式进行捐赠。
2.建立个人(家庭)冠名基金。
①凡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或家庭均可协议建立基金,基金捐赠者拥有冠名权,统称为“泰安市慈善总会××(个人或家庭称谓)基金”;
②建立基金的最低额度为一万元人民币,可一次注入,也可分批注入,最多不超过五次;
③有关基金的规模、期限、使用意向等,由捐赠者和市慈善总会共同协商,并签署协议确认;
④协议期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足额注入基金的,即转入正常性捐赠。
3.建立企业冠名基金。
①凡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协议建立基金,基金捐赠者拥有冠名权,统称为“泰安市慈善总会××(企业或单位称谓)基金”;
②企业冠名基金分捐赠基金和认捐基金两种。捐赠基金最低额度为20万元,可一次注入,也可分批注入,最多不超过五次;认捐基金最低额度为200万元,本金留存企业,每年将增值部分捐赠用于慈善事业,增值部分原则上不低于7%;
③有关基金的规模、期限、使用意向等,由捐赠者和市慈善总会共同协商,并签署协议确认。
(二)税收减免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赠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对企业或个人认捐的基金,其本金的利息交付各级慈善组织后,各级慈善组织应按照上述规定出具捐赠票据,税务机关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