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救助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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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救助范围。
  因患各种癌症以及无法医治的疑难病症(如严重的脑干大出血、先天性心脏病及严重的心脑疾病、尿毒症、白血病等)造成家庭困难者,可申请救助。
  2.救助受理。
  ①申请。市级有单位人员申请救助,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出具情况证明后,由所在单位向市慈善总会写出申请报告,并附个人申请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申报;县(市、区)及以下困难人员申请救助,原则上由当地实施救助,个别确需市级救助的,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居)、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审核同意并出具情况证明后,由县(市、区)慈善总会向市慈善总会写出申请报告,并附上个人申请、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县(市、区)救助情况,向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申报。
  ②审批。凡需申请救助者,经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初审,符合条件者填报《泰安市慈善总会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通过第三方入户核查后,根据核查情况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批。
  ③救助对象纳入困难家庭救助管理平台,数据库外人员原则上不予救助。
  3.需提报材料。
  ①个人(家庭)申请1份;
  ②情况证明1份。加盖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慈善总会(协会)公章;
  ③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④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
  ⑤病历复印件1份;
  ⑥出院结算单复印件1份;
  ⑦是低保户、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的需提交相关有效证件;
  ⑧《泰安市慈善总会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