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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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对象:享受范围为具有泰安户籍、享受城乡低保或散居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规定标准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困难老年人)。
  补贴标准与发放方式: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可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低保金、五保金一并发放,也可单独为失能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申请审批程序: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子女代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一)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填写《泰安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表背面粘贴低保证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评估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对评估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居)公示栏中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复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人员身体状况,按照不低于20%比例入户抽查。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并从下个月起为申请人发放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四)建档。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留存备案《泰安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