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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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条件:
  ①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②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③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 和活动场地;
  ④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⑤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⑥床位数在10张以上;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①设立申请书;
  ②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③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④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⑤服务场所的自由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⑦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⑧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机构建设前,申请人应根据机构举办性质到有关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申请人完成养老机构建设、具备开业条件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