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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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泰发〔2012〕14号);《中共泰安市委组织部、www.28365.com.365投注、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民字〔2011〕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和《泰安市委办公室、泰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办发[2017]47号)。
  三、受理条件:
  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②完成清算。
  四、办理程序: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公告)→清算→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公告→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证书、印章、财务凭证(会费票据)等。
  五、清算。在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目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成立由业务指导单位代表、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和社会团体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组成清算组织。与社团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及其近亲属,与社团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人,不得吸纳为清算组织成员。
  清算工作主要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网上申报材料
  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社会团体通过泰安市社会组织网(http://npo.tamz.gov.cn/)【登记年检在线申报】入口进入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外网申报系统申报以下材料:
  1、《关于……注销的申请》。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履行程序情况、清算情况、剩余资产处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社会团体盖章;
  2、《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4、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社会团体盖章)。
  ▲以上材料网上填报审批通过后,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泰安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泰安市东岳大街111号社会组织服务中心5楼507室),同时在办理完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财务专用章、分支机构印章、代表机构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会费收据等),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七、办理时限: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0538)5366270、5366276;投诉电话:(0538)5366271。
  十、业务受理:泰安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科(泰安市东岳大街111号泰安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507室)  邮编:370900
  十一、特别说明
  申请社会团体注销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