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须的材料;
2.村(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单独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并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区)或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市、区)或市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系统和低收入群体数据库动态排名及赋值系统”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查,并完成入户抽查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录入“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系统和低收入群体数据库动态排名及赋值系统”,并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或单位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县(市、区)或市民政部门或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临时困难救助金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具备条件的,也可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2.村(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单独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并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区)或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市、区)或市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系统和低收入群体数据库动态排名及赋值系统”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查,并完成入户抽查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录入“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系统和低收入群体数据库动态排名及赋值系统”,并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或单位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县(市、区)或市民政部门或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临时困难救助金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具备条件的,也可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