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范围
具有泰安市常驻户籍,且去世后到殡仪馆火化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死亡人员和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减免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死亡但到泰安市外火化遗体的,不享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政策。
二、减免项目及标准
减免项目:普通车辆遗体接运费(含抬尸、消毒),3日内遗体存放费(含冷藏),火化费(普通火化炉),骨灰寄存费(1年内);送骨灰盒1只(200元以内)。
减免项目收费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内产生的费用据实减免,超出收费标准所产生的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三、办理程序
1、具有本市户籍的减免对象,其亲属或委托办理人持相关材料,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火化场)申请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2、减免对象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殡仪馆火化遗体的,由殡仪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直接减免相关费用。
3、减免对象在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火化遗体的,承办人持相关材料,以及有效的遗体火化证明、制式收费票据,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事宜。在外地产生的骨灰盒购置费用、骨灰寄存费用不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