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指南-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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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条件
  1.双方自愿,并达成离婚协议;
  2.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三、程序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填写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作为监誓人的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四、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规定,国内结婚登记9元/对(包括证书费用)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7〕112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婚姻、收养登记费不再收取。详见 
http://www.anmeisoftware.com/html/tzgg/1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