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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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以上名称,位于一个县(市、区)境内的山、河、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转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地名委员会审批。
  (二)跨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意见,经同级政府审查后,联名报市地名委员会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地名委员会审批。
  (三)位处本市境内的台、站、港、场名称,纪念地、浏览地名称,铁路、干线公路及大型以上桥梁、水库、闸坝等人工建筑物名称,按隶属关系由各专业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和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报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报、批件应抄当地和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四)城镇居民地和城镇街道名称,由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城建、公安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件抄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其中市区的主要干道应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名称,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拟定,报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件抄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六)报批地名,要填写统一格式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报表”一式五份,对命名、更名理由,新旧地名含义、来历、群众意见等项要详细说明。
  (七)调整、恢复、注销地名,按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权限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