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程序

当前位置:首页办事指南社会事务区划地名查看内容
字体:
  1、受理登记。承办人对市政府批转的行政区划调整请示件,及时受理登记。
  2、材料审核。承办人对所收到的行政区划调整请示件及时进行审核。行政区划调整请示件内容包括:行政区划调整的县(市、区)、乡(镇)基本情况,区划调整的必要性,区划调整方案及行政区划调整示意图(变更前、变更后)等内容。
  3、组织考察。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市政府批转件要求,及时赴所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县(市、区)、乡(镇)进行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征求当地政府干部群众对区划调整的意见,确保行政区划科学合理,社会稳定,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
  4、上报审批。实地考察结束后,承办人根据考察情况及时汇总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向市政府提出办理意见,经市政府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上报省政府审批(乡级行政区划变更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部分变更由省政府审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重大变更由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