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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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①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②当事人提出收养登记申请;
  ③收养登记机关对拟收养的弃婴、儿童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查找其生父母,60日内未被认领;
  ④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送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③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同时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同时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⑤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同时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⑥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同时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⑦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⑧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收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华侨:]

  ①收养申请书;
  ②护照;
  ③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提交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④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同时提交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居民:]
  ①收养申请书;
  ②居民身份证;
  ③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④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
  ①收养申请书;
  ②居民身份证;
  ③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④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
  ①收养申请书;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④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①收养人提交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
  ②确定管辖权,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③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
  ④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被认领的,视为弃婴、弃儿。公告时间不计算在办理登记期限内;
  ⑤办理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和华侨收养登记,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
  ⑥符合条件的,出具《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收养登记证》;
  ⑦颁发收养登记证;
  ⑧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