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登记流程

当前位置:首页办事指南社会事务收养登记查看内容
字体:

  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①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②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③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征得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
  ④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①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②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④《收养登记证》;
  ⑤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办理流程:
  ①收养人提交解除收养关系申请及相关材料;
  ②确定管辖权,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③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意愿和收养情况;
  ④收养登记员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
  ⑤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
  ⑥收回《收养登记证》;
  ⑦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⑧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