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保护流程

字体:

  按照申请→受理(接待)→甄别→入站→提供服务→离站的流程提供服务。

  1.申请:
  申请人向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
  2.受理(接待):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实行24小时接待制。
  ①热情接待来站求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②安排其进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帮助。没有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参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提供帮助。
  ③符合救助条件的,为其建立《救助情况档案》;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④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受助未成年人,在核对其《个人基本情况档案》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受助未成年人《救助情况档案》。
  3.入站:
  ①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所携带的危险物品按要求进行必要的处置;
  ②为新入站未成年人提供个人卫生服务,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③登记、保管受助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物品;
  ④安排受助未成年人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到观察区进行观察,观察时间应在36小时以内。
  4.站内基本服务:
  ①按照要求,实施分类救助,为不同需求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不同的服务;
  ②为普通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未成年人分别居住;
  ③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重病症患者、精神和行为异常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所需的特殊服务;
  ④帮助受助未成年人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对于需要接送返乡的,联系其亲属、单位,协商返乡事宜,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类家庭抚养或家庭寄养)等。
  5.离站:
  ①对于符合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填写《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②对于患病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办理离站手续;
  ③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
  ④对于依法终止救助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办理离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