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证件的换发、补发
申请条件:
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的,其中遗失的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6个月后申报。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说明换发、补发证件原因(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
②因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和损毁换证的,证件一并上交。因证件遗失补发证件的,同时提供发表遗失声明的报纸;
③原残疾档案;
④户口簿及身份证;
⑤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办理流程: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换发、补发残疾证件的书面申请;证件遗失的,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原证件作废,6个月后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②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连同4张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登报声明、原残疾档案,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③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
④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为申请人重新办理证件,并逐级发还申请人。
(2)残疾证件的变更
申请条件:
残疾性质、残疾等级、残疾人员证书编号发生变化。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证件原因,证件一并上交;
②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变更残疾证件的书面申请。
②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连同残疾证件及残疾档案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残疾证件中其他栏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在残疾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内容,并加盖印章。
③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
④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内容,加盖印章,并逐级发给申请人。
申请条件:
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的,其中遗失的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6个月后申报。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说明换发、补发证件原因(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
②因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和损毁换证的,证件一并上交。因证件遗失补发证件的,同时提供发表遗失声明的报纸;
③原残疾档案;
④户口簿及身份证;
⑤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办理流程: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换发、补发残疾证件的书面申请;证件遗失的,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原证件作废,6个月后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②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连同4张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登报声明、原残疾档案,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③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
④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为申请人重新办理证件,并逐级发还申请人。
(2)残疾证件的变更
申请条件:
残疾性质、残疾等级、残疾人员证书编号发生变化。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证件原因,证件一并上交;
②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变更残疾证件的书面申请。
②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连同残疾证件及残疾档案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残疾证件中其他栏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在残疾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内容,并加盖印章。
③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
④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内容,加盖印章,并逐级发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