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申请条件:
①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②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③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④2007年8月1日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不予办理。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等;
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
③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因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④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
⑤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⑥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⑦一般应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⑧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出院小结,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⑨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⑩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办理流程: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②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在收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并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出具书面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或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属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退还申请人;属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③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民政厅。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属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上报的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属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人员,上报省民政厅。
④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经审核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
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
③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④一般应提供2个以上战友出具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⑤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⑥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⑦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⑧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办理流程:同新办评定伤残等级。
(3)调整残疾等级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
②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资料和原残疾证件;
③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④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⑤《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办理流程: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
②其他程序同新办评定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