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①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②有证明申请人参加过核试验的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
②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
④证明申请人参加过核试验的材料;
⑤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⑥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⑦原来有工作单位申请补助的,须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单位破产、停产或连续12个月未发放工资的证明;
⑧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办理流程: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
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④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县级民政部门无法认定身份的,逐级上报省民政厅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