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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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①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②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③《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军人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④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
  ②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
  ④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⑤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⑥《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记载内容的材料;
  ⑦加盖有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⑧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⑨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办理流程: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③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指定医院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中确定。医院应组成会诊小组(至少三人),对体检者照片和身份证核实无误后,安排体检并出具结论,按要求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附各项检查报告),会诊小组成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经体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经诊断或公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④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