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①个人申报及初审。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其他可以证明烈士身份的材料)、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村(居)委会调查审核后,在《山东省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附件1)上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②复核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山东省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人员电子名册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③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申请人缺少有效血亲关系证明的,须提供2名以上相关证明人对其与烈士(错杀被平反人员)血亲关系的证明,村(居)委会对证明人身份、申请人与烈士(错杀被平反人员)血亲关系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与烈士(错杀被平反人员)血亲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