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在乡人员。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
②复员证或复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③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复员后未安置工作的证明;
④《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
⑤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⑥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⑦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
办理流程: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③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在乡复员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④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办理定期补助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在乡复员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