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①优抚对象申请将抚恤补助关系在山东省内迁移;
②优抚对象的户籍关系已经在山东省内迁移。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
②残疾军人证或其他抚恤补助证件;
③身份证和户口簿;
④伤残或抚恤补助档案;
⑤《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关系迁移证明》。
办理流程:
①提交申请。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抚恤补助关系迁出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②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关系迁移证明》,按照规定将优抚对象档案原件密封后转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留复印件备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③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优抚对象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的内容,加盖印章后发还申请人,同时将信息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