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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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③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
  ②《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复印件;
  ③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及是否具有正式工作的证明;
  ④《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
  ⑤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⑥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⑦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
  ⑧抚养人及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需提供抚养(供养)关系的法律公证材料。对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遗属,因身体残疾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证明。已年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需提供所在学校的证明。
  办理流程: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③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认定享受定期抚恤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④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定期抚恤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享受定期抚恤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