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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社会工作服务,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是整合社会工作资源、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载体,是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托。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于加强现代社会组织建设、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发布以来,各级民政部门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实践,扶持发展了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力推动了社会工作事业发展,较好回应了人民群众服务需求,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但从总体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依然存在规模较小、服务能力不足、扶持力度不大、规范管理不够等问题,与人民群众需求和社会发展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二、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参与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为根本,以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保障,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为繁荣发展社会工作事业、提升社会治理与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扶持、规范发展,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纳入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之中,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扶持发展满足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服务需求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点带面逐步壮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规模、优化发展布局。坚持改革创新、整合资源,按照社会组织体制改革方向,着力破解制约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瓶颈问题,有效整合各方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三)主要目标。建立健全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逐步形成协调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登记服务和监督管理措施,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成立和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促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到2020年,在全国发展8万家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效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满足人民群众专业化、个性化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
  三、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一)改进登记方式。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鼓励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模化、综合化发展,面向城乡基层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社会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监督管理手段。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骗取或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公布虚假失实信息、侵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要严肃依法惩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行业退出机制。深入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资源支持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三)推动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树立良好社会公信力。依托各级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与注册登记、申请项目、吸引捐赠的有机衔接,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认可与支持。
  四、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治理能力。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恪守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杠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资源整合、创新发展和组织管理能力。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拓宽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企业、基金会和社会各界资助,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增强资金计划、分配与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社会使命感、掌握现代组织管理知识、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人才以及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够指导解决复杂专业问题、引导推动社会工作服务人才成长发展的专业督导人才。
  (二)着力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情况的指导、监督与反馈,逐步优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和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成效评估指标体系,为评价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情况、提升服务水平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一线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其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结合群众需求和自身优势特点加强服务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社会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积极引导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就业创业、建功立业。
  (三)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联系志愿者制度。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平台,深入做好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组织管理、培训指导和服务记录工作,鼓励志愿者长期参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关活动,通过自学、考试等方式转化提升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义工)的互动,引领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
  (四)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群组织建设。按照现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基层党组织,逐步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组织全覆盖,支持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共青团、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团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的服务维权作用,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正确发展方向。
  五、切实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功能作用
  (一)支持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要求,加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将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对象范围。加强对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组建、发展行业组织。积极探索在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
  (二)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行业自律制度,制定并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评比奖励和质量认证等活动,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为、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信力。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资质核查、信息统计、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事务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承担,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中的前置和基础作用,推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
  (三)积极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服务。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主动加强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要积极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规划指导、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权益维护、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等服务,增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以及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争取有力支持。
  六、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
  (一)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与成效等情况作为政府购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程序,除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岗位,原则上均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竞争性购买,公平对待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严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质条件,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结果反馈应用与奖惩机制,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依约提供服务。积极发展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与咨询服务机构,为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加大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力度。实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工程,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或新建等方式,到2020年建立50个国家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各地要积极推动本地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优先孵化以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和以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卫生医疗、人口服务、应急处置等为重点服务领域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面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放公共和社会资源,支持其以社区为平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降低其运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成本。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引进落户、薪酬保障、职业发展、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工作院校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引导志愿者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注册登记条件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方式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设立基金、提供场所、项目合作、专业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七、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将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任务,纳入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政策创制和统筹协调,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出台落实措施,建立健全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加大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经费投入。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扩大财政资金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支持规模和范围。加大民政部门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力度,扶持壮大群众急需、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稳定化、制度化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营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社会环境。要加强各类社会工作宣传载体建设,围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优秀典型、先进事迹,开展深入持续的社会宣传,着力突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专业功能和服务成效。积极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研究、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困难问题,促进理论与实践发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优秀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有关专业人才进行多种形式的表彰奖励,大力营造关心、理解、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民政部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