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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0 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08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和《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鲁民〔2012〕6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
   (二)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第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所需经费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市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市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按10%的比例给予补贴(不包括宁阳县)。省、市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补足。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上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和当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财政负担比例,准确测算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每年度要按照财政预算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足额申报预算。
   第七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将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在部队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地方政府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报到时,需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审批表》(见附表1)一式二份,并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二)资格审查。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本人档案等材料,确认其身份、自愿安置选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资格等情况。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要把资格审查后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员名单及时公布,公布期为10个工作日。经审查不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退役士兵,要向本人作出说明。
   (三)审核批准。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在个人申请、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四)补助金发放。在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 2个月内,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人到提出申请的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出具身份证明并确认签字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十条  每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应于次年度4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  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填报上年度《年度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名单统计表》(见附表2)和《年度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3),于本年度 5月底前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审批表
   2.年度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名单统计表
   3.年度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