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和《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鲁民〔2015〕10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泰安市城乡居民户口,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六)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具体包括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人员(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
(七)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八)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第三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按以下规定组织实施:
(一)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核实优抚对象家庭收入,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范围,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优待工作;做好已享受社会住房优待的优抚对象住房服务管理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四)国土资源、金融、物价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选房,优先配售;
(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第五条 对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当地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并在相关收费上给予优惠照顾。
第七条 残疾军人在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
第八条 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下列优待优惠: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同期利率优惠;
(二)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办理土地证件时,免收登记费;
(三)自建住房免收省及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其他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第九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提供帮工帮料和优待优惠。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住房保障轮候规则时,采用评分排序的,优抚对象凭民政部门的认定证明给予适当加分;采用摇号分配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和其他优先保障对象一起优先摇号。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家庭的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和社会通过出资、帮工帮料等形式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四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2日制定发布的《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泰政办发〔201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