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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贯彻民政部《关于调整变更行政区划时审核行政区域界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民〔2002〕46号 2002年6月19日)
 

各市民政局: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严格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申报手续,最近,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变更行政区划时审核行政区域界线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362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调整变更行政区划时,必须对请示附图中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审核。根据民政部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事项中,需省民政厅对请示附图中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审核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整建制调整的,上报省政府的行政区划调整请示的附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标绘,市级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民政厅审核。
    (二)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行政区划调整请示中,应明确叙述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请示附件中应包括有关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原行政区域界线图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图,并由市级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民政厅审核。
  二、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上报省政府的行政区划调整请示的附图为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示意图。整建制调整的,要在附图中用红色实线标出其行政区域;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要用绿色和红色实线分别标出原行政区域及拟调整变更后的行政区域。附图规格为A3,彩色印刷图或激光打印图。
    三、涉及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复同意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勘界工作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