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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社会团体: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管理,规范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审批程序,促进社会团体社会化、专业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和退出领导岗位岗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下同),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二、党政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按以下原则掌握:⑴该社会团体必须是在本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有一定影响,并经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组织。⑵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任的领导职务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经批准可兼任一个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⑶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⑷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和基金会任职。⑸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⑹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现仍需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事先征得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名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兼职的推荐人选,应按所在社团章程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持相关材料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报请市委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请示中需说明以下情况:⑴社会团体的性质、任务和成立时间,批准社会团体成立的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⑵领导干部现任或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⑶如领导干部现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需要继续兼职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职务,需要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主席)不再兼职的原因。⑷附:党委(党组)研究干部兼职的会议纪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成员名单各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登记证书副本(新成立的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社会团体换届,党政领导干部需要继续兼职的,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五、社会团体原则上设会长(理事长、主席)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1至3人,一般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其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的一般不超过3人,同一班子中一般只能有1名领导成员在该社会团体兼职。
  六、不符合本规定或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须在2012年6月底前向所在社会团体提出辞职申请,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并积极配合该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进行新负责人的选举。
  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参照本通知执行。
  以上所称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系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分会长(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本通知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的通知》(泰民普字[2003]66号)即行废止。
 
中共泰安市委组织部     www.28365.com.365投注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