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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建立健全行风评议的工作制度,完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部门和行业改进作风”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民政基层单位的行业作风建设,促进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民主评议行风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建立健全行风评议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和民政基层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坚持求真务实,强化社会监督,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新风,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 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的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纠风和行风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条块结合,注重创新,务求实效,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评议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评议工作质量。通过评议,使被评议单位达到: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有规范的办事程序、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有满意的服务质量、有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四条 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评促纠,以评促建。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实行行风建设责任制。
  (三)坚持民主、公正、透明,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公开,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五)坚持用好的作风评议行风,防止形式主义,自觉遵守评议纪律。
  第五条 民主评议行风的组织领导和分工: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由各级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有关民政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各司其责,民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民政基层单位、人民群众、评议代表、新闻媒体等在民主评议行风中的作用。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争取地方纠风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切实加强对所属民政基层单位行风评议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政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自查自评自纠工作,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第六条 民主评议行风的对象:
  (一)优抚医院(含荣誉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
  (二)光荣院;
  (三)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五)军供站(饮水站);
  (六)婚姻登记机关;
  (七)乡镇敬老院;
  (八)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社会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孤儿学校、SOS儿童村);
  (九)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民政部门管理的老年公寓);
  (十)殡仪服务机构(殡仪馆、经营性公墓);
  (十一)救助管理站;
  (十二)乡镇民政办(所)。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向民政部门管理的其他基层单位延伸。重点抓好具有行政审核审批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以及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民政基层单位的行风评议工作。
  第七条 民主评议行风的主要内容:
  (一)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民政部门关于纠风和行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纠风和行风建设工作计划以及组织实施情况。
  (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等行风建设原则的执行情况。
  (三)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
  (四)实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情况。
  (五)办事程序、工作纪律、岗位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执行收费项目、标准情况和有无乱收费情况。
  (六)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改进作风、为民服务、廉洁自律情况。
  (七)实行民主监督情况。
  第八条 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依据民政部制定的“12类民政基层单位行风评议标准”进行评议。评议档次为:满意、基本满意、部分满意、不满意。
  第九条 评议代表的条件和选聘范围:
  聘请的评议代表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体察社情民意,参政议政能力强,公正廉洁,敢于坚持原则,热心民主评议行风工作。
  评议代表必须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一般应从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新闻单位、离退休人员、被评单位的监管部门或服务对象以及群众中选聘,并征得被聘人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
  选聘评议代表的数额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少于5人。评议代表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也可连任,但连任最多不超过3年。
  聘用评议代表的部门应对评议代表进行必要的培训,及时向评议代表通报行风评议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听取评议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为评议代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调查被评议单位的行风情况,全面收集意见和建议;(二)汇总分析群众意见,向评议组织机构进行反馈;(三)参加民政基层单位的评议检查汇报会;(四)参加行风民主测评;(五)督促被评议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 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的基本方式方法和步骤:
  (一)基本方法
  民主评议行风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全面评议,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基本方法。
  统一组织,分级负责。依据本办法和按照民政部的总体部署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结合实际情况对年度评议工作进行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所属民政基层单位的评议工作。
  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与地方政府对评议工作的规划、部署相结合。民政基层单位的民主评议行风情况和结果作为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工作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全面评议,突出重点。既要对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民政基层单位进行评议,同时,每年确定2至4类民政基层单位作为重点评议和抽查对象。除民政部每年统一确定的重点评议和抽查对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也可根据本地实际上,适当增加重点评议和抽查对象。
  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通过民主评议行风,既要查找和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又要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和措施,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源头治理。
  (二)基本步骤
  1、准备工作。包括组建评议小组、选聘代表、制订评议实施方案、宣传动员等。
  评议小组的人员组成:民政部门分管领导;民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民政纪检监察机关人员;聘请的评议代表。
  2、自查自评自纠。民政基层单位对照评议内容进行自查自评自纠,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征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梳理问题,分析成因,制订整改措施,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评自纠工作情况。
  3、评议。评议小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受理举报投诉、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所属民政基层单位进行行风评议,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查找并梳理被评议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形成评议小组意见。评议小组及时向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反馈评议意见。
  4、抽查。实行市(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抽查。市(地)对县(市、区)一级的抽查面不少于30%,省对市(地)的抽查面不省于20%。抽查应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现场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走访服务对象、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具备条件的市、县民政局,可与新闻媒体联合设立行风热线或行风专栏、行风网站等,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有条件的还可以组织被评议单位的领导直接与群众对话,向社会提供便捷反映问题的渠道。
  民政部的抽查工作由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与民政部有关业务司局共同组织实施。
  5、纠建整改。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评议小组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分析,制订整改措施,及时纠正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群众反馈。能够解决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评议小组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期限。如发现被评议单位能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的情况,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级民政业务部门和民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督查。
  6、总结报告工作。评议工作结束后,要向上一级民政部门专题书面报告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情况,其内容包括:民政基层单位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取得的主要成效、评议结果、相关统计数据、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工作建议等。民政部及时向国务院纠风办报告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情况。
  第十二条 评议结果的运用:
  (一)民主评议行风结果应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单位业绩年终考核体系,作为对单位和单位领导干部有关创优评先、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抓好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对行风建设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授“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称号。
  (三)连续两年被评为各级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的民政基层单位,可免评两年。对当年评议档次为不满意的单位,下年度应列为行风评议的重点对象。行风评议群众满意率较低(部分满意率和不满意率占30%以上)的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一把手进行提醒谈话;连续 2年行风评议满意率仍没有提高的,由上一级民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调整工作岗位。
  (四)民政基层单位被授予“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后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其他严重问题的,应由授予部门取消其“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称号并收回奖牌;在评议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查处,不得隐瞒,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行风建设评选资格。
  (五)年度行风评议结果和奖惩情况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参照此办法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