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目录(行政许可)
序号 |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时限 (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备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国务院令第250条)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四条:“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了章程规定任务,没有必要存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 | 无 | 20日 | 否 | |||
2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 | 60日,其中注销30日 | 10日(举办者筹备时间除外) | 否 | |||
3 | 行政许可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无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20日 | 否 | |||
4 | 行政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无 |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1996年8月通过,201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2.《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鲁民[2013]63号)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构应当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20日,其中注销5日 | 20日,其中注销5日 | 否 | |||
5 | 行政许可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六十七项。 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第三条:从事《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专用件并由本企业直接为残疾人或者患者装配使用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中第14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组装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专用件并由本企业直接为残疾人或者患者装配使用的企业 | 20 | 20日 | 否 | |||
6 | 行政许可 | 建设公墓审核 | 无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20日 | 否 | |||
7 | 行政许可 | 市属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
市属非公募基金会 | 无 | 20日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