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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目录(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违规单位 泰安市
民政局
安置办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2 殡葬违规行为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www.28365.com.365投注社会事务科、建设、土地部门 部门内部公开 0 风险点1处,等级中等 《殡葬管理条例》,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保留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www.28365.com.365投注社会事务科 部门内部公开 0 风险点1处,等级中等 《殡葬管理条例》,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保留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www.28365.com.365投注社会事务科、工商部门 部门内部公开 0 风险点1处,等级中等 《殡葬管理条例》,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保留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www.28365.com.365投注社会事务科、工商部门 部门内部公开 0 风险点1处,等级中等 《殡葬管理条例》,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保留
3 对全市性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全市性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全市性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全市性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全市性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全市性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全市性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全市性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全市性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4 全市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四十一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5 市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一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6 对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等的处罚 市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市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市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市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市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市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7 民办非企业涂改、出租、出借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出借单位印章的,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8 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9 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第353号令)第4条、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4条、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单位或个人 泰安市
民政局
地名管理
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0 可能发生收受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参加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组织的宴请,以权谋私,渎职失职,不按有关法规处罚
风险等级:二级
支付修复标志位的费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保留
10 违反规定,擅自编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第353号令)第14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19条、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出版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所绘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个人 泰安市
民政局
地名管理
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0 可能发生收受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参加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组织的宴请,以权谋私,渎职失职,不按有关法规处罚
风险等级:二级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保留
11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省政府令第148号《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民政部令第21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12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3〕49号)第一条第二款:“……将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放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13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民政部令第21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14 对市管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15 对市管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16 对市管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17 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交易情况未向社会公开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十四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18 对市管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19 对市管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20 对市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不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21 对市管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22 对市管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23 对市管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24 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和市管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25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26 对市管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27 对市管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28 对市管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29 对市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30 对市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31 对市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市管慈善组织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32 对市管慈善组织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保留
33 对市管慈善组织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泰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公开 0 <td style="width: 71px; text-a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