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灾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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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统筹做好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规范我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提升社区防御各类灾害的能力,增强社区居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最大程度保障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依据山东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并按程序进行评定和管理。
  第三条 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长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省减灾委员会的领导下,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减灾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负责候选单位的初审、考核、验收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程序包括社区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和评定命名。
  第七条 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命名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八条  申报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要符合《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有关要求。
  符合条件的社区应开展自评自查,填写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民政部门。
  第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初步审查、现场核查,将符合条件的候选社区材料报送所在行政区域的市级民政部门。
  第十条 市级民政部门在审核社区申报材料、组织考核的基础上,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年度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报告、推荐名单和社区申报材料上报省民政厅。

  第四章 示范社区的命名

  第十一条 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对各地创建情况进行抽查,提出拟命名的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在民政厅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报请省减灾委员会和民政厅审批后,以省减灾委员会和民政厅名义进行命名并授予牌匾。

  第五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已命名社区的日常管理。每年开展抽查评估,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20%和30%,对抽查中发现的未达到《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的社区,由市级民政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将抽查情况报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进行抽查,总结推广经验,纠正存在问题,视情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五条 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减灾委员会和民政厅撤销其称号,并由县级减灾委员会或民政部门负责收回牌匾:
  (一)社区遭受突发自然灾害,因人为疏忽或过失,造成防范不力,应对不足,导致1人以上(含1人)死亡(含失踪)的;
  (二)社区遭受突发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因人为疏忽或过失,造成防范不力、应对不足,导致1人以上(含1人)死亡(含失踪)的;
  (三)由市级民政部门下发整改通知或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抽查认定不符合标准的社区,经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的。
  被撤销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市级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