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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统筹协调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进一步健全我市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泰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www.28365.com.365投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是指公民个人、社会组织、企业、媒体等社会力量,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下,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有关自然灾害抵御和救助等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条  涉及的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四条  凡志愿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应到本级民政部门成立的救灾志愿协调机构进行登记建档,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有关减灾救灾工作。
  第五条  经民政部门登记建档的社会力量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民政部“参与救灾社会力量数据库”建设有关要求,将本人或本单位的专业技能、队伍状况、设备配置、拥有资源、分布位置等情况录入相关系统。
  第六条  社会力量应成立“救灾志愿者工作部”,作为本单位协调和组织志愿者的执行机构,接受各级民政部门救灾志愿协调机构的领导和协调。
  第七条  社会力量应积极向各级民政部门推荐减灾救灾方面的专业人士,建立各级救灾专家队伍,为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  社会力量应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有关减灾救灾方面的培训,并组织开展单位内志愿者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社会力量应积极关注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的灾害信息发布平台,随时了解、掌握灾害信息、救灾需求和供给指引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力量应积极加入各级民政部门建立的救灾工作微信群,便于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在常态减灾阶段的主要任务:
  1、面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在中小学校、城乡社区、工矿企业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协助做好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治理;
  2、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参与社区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风险隐患分布图、制订救灾应急预案,协同开展形式多样的救灾应急演练;
  3、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的规范和宣传;
  4、按照各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库规划和自然灾害庇护场所规划,协助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救灾物资储备和运输;
  5、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洪水、干旱、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巨灾保险;
  6、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宣传及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必须在民政部门统一领导下,方可开展救灾工作。主要任务:
  1、在灾害发生时,协助当地政府进行宣传动员,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
  3、参与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救灾物资接收发放;
  4、参与灾害现场清理、疫病防控、紧急救援人员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在过渡安置阶段的主要任务:
  1、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救灾物资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
  2、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在恢复重建阶段的主要任务:
  1、参与重建工作,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
  2、参与社区重建、生计恢复、心理康复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应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取得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对在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社会力量应积极向各级民政部门推荐,参与有关表彰奖励评选,进一步激发全市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活力。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应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应与新闻媒体探索签订信息公开协议,建立救灾工作信息公开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部门给予的补贴使用的追踪、反馈机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应积极参与《泰安市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自律公约》的制定,并严格遵照执行,不断提高组织公信力。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在参与减灾救灾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发生:
  1、不服从救灾指挥,妨碍救灾工作开展的;
  2、利用自然灾害扰乱社会治安的;
  3、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灾情信息的;
  4、其他妨碍救灾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救灾志愿服务协调机构:
  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邮箱
  市救灾志愿服务中心 6991641 吴凯鹏 tajzk@126.com
  泰山区 5362180 黄凤霞 tsqjzk163.com
  岱岳区 8568862 朱荣霞 370903@cndr.gov.cn
  新泰市 7226441 王建国 370982@cndr.gov.cn
  肥城市 3229936 梁运法 fc29752_26@163.com
  宁阳县 5620503 董  青 nymzjz@163.com
  东平县 2839912 李培柱 dpjzk@126.com
  高新区 8937198 孙  宁 shiyeju338@163.com
  泰山景区 5369132 段晓东 syj6073@163.com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应在每季度末通过邮件或管理系统,向各级民政部门救灾志愿服务机构报送本季度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文字、图片等资料。情况紧急时,应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安排专人及时组织上报。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工作时,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