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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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及《泰安市慈善总会章程》、《泰安市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指专项基金是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主体冠名的、定向社会救助的慈善基金。
  一、专项基金设立
  1.本会根据事业发展设立。
  2.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
  3.根据受助社会群体的需要设立。
  二、专项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2.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团体、组织的捐赠。
  3.个人定向捐赠。
  4.政府资助。
  三、专项基金募集
  1.专项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
  2.除接受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等活动向社会募集。
  3.严格捐赠手续,捐赠者应与本会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目的。
  四、优惠政策
  1.单位慈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予扣除。
  3.义演、义卖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
  4.其他优惠政策,依照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专项基金使用
  1.专项基金分为母本和增值部分。
  2.专项基金母本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也可每年不等量地向前增量滚动。
  3.专项基金母本的管理、使用,由捐赠人和本会共同商定并签订相关协议书。
  4.专项基金增值部分经市慈善总会按定向捐赠统一协调后,由捐赠者实施发放。
  六、专项基金管理
  1.本会对所设立专项基金按会计年度实行分类核算,或由捐赠人配备专人,建立专门帐目核算,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专项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本会监事会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3.本会接受捐赠人对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本办法已经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