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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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鲁政〔2015〕16号和鲁政办字〔2015〕192号文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慈善事业蓬勃兴起,以慈善组织为代表的各类慈善力量迅速发展壮大,社会慈善意识明显增强,各类慈善活动积极踊跃,在灾害救助、贫困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残和其他公益事业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市慈善事业依然存在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2014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61号文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5〕16号)。2015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92号)。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61号文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5〕1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92号)。
  三、实施意见出台的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支持鼓励与强化监管并重,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全民化、社会化、常态化、规范化发展,努力形成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人人参与、惠及大众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四、实施意见出台后的意义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可持续的公益慈善资源供给体系、全方位的公益慈善政策保障体系、专业化的公益慈善行业自律体系、多层次的公益慈善事业监管体系,公益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加快建设富民强市、幸福泰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五、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1.壮大资源供给体系,打造全民公益慈善。大力弘扬公益慈善文化,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组织,鼓励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健全资源共享机制。
  2.强化政策支持体系,打造合力公益慈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人才培育政策,完善表彰激励政策,健全社会支持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统筹政府与公益救助项目融合。
  3.完善行业自律体系,打造阳光公益慈善。加强公益慈善组织自我管理,发挥行业协会引领作用,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完善社会捐助网点建设。
  4.落实监管责任体系,打造法治公益慈善。加强政府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税收减免政策”的诠释说明
  慈善捐赠有哪些税收减免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赠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对企业或个人认捐的基金,其本金的利息交付各级慈善组织后,各级慈善组织应按照上述规定出具捐赠票据,税务机关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实施意见落实的具体措施
  1.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民政、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税务、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公益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指导、协调本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政府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
  七、实施意见工作要求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强化职责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2.各级政府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公益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水平综合监测与科学评价的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