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
根据《泰安市慈善总会章程》和“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慈善宗旨,为充分发挥慈善救助的补充作用,切实用准用好慈善救助资金,帮助社会特困群众解决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的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量入为出的原则;
3.救急、救难的原则;
4.不重复救助的原则;
5.属地救助的原则;
6.按计划救助的原则。
二、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救助的范围
1.市本级特殊困难者;
2.《泰安市慈善总章程》中规定的救助范围;
3.市县以下的救助,原则上由各级自行组织救助。确实困难的,在所在地救助的基础上,视情况给予救助;
4.特殊情况者。
(二)救助的对象
凡下列困难群众,经政府、单位、社区、亲属帮助后,仍有特别困难者:
1.孤寡老人、孤儿;
2.残疾人中的困难者;
3.在工作岗位上对社会做出贡献,现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者;
4.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5.困难家庭子女就读大学缴纳学费有困难者;
6.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者;
7.其他特别困难者。
三、救助的标准
1.市级慈善总会的救助标准,根据市直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
2.对县(市、区)以下困难人员的救助标准,视被救助人员困难情况和各地救助情况确定。
四、救助的申请方式及受理
凡需申请救助者,市级有单位人员经单位帮助后仍然十分困难的,要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后,向市慈善总会写出申请报告,并附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住院证明、交费证明、低保证、特困证明等),报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县(市、区)及以下困难人员申请救助,原则上由当地实行救助,个别确需市级慈善救助的,要在乡镇、县(市、区)慈善救助的基础上,县(市、区)慈善总会向市慈善总会写出申请报告,并附上个人申请.有关证明和县(市、区)救助情况报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对群众来信来访要求救助的困难者,市级的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派人会同其单位人员进行核查提出救助意见;县(市、区)及以下要求救助的群众来信、来访,原则上转至当地酌情处理。定向救助要按照捐赠意愿进行救助。
五、救助的审批、发放程序
市慈善总会每年都要制定年度救助计划,确定助困项目、资金及名额;市慈善总会对年内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审批和发放:
1.认真落实执行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年度救助计划,按年度工作安排逐一实施。每一项救助都要制定实施方案,筛选被救人员。
2.凡直接来人、来函、来电要求市慈善总会救助的,或者由上级转来要求救助的信件和有关部门(单位)申请救助的,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经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救助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委托所在单位、所在地的慈善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并征求村(居)委会、街道(乡镇)、县(市、区)慈善机构的意见,填写《泰安市慈善总会特困群众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根据上报的审批表,经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调查复核后,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救助金的发放:一是本会办公室直接发放;二是委托县(市、区)慈善总会或单位代为发放;三是上门送达;四是集体发放。各种发放形式,都必须凭领款人身份证领取并签名(盖章)。发放程序:原则上通过单位申请的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与单位一并发放;县(市、区)以下人员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通过县(市、区)慈善总会办公室一并发放。市慈善总会要建立救助档案,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
4.对零星救助,原则上每季度研究救助一次,遇有特别情况的可随时救助。
六、救助的监督
1.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要将上年的救助情况和当年的救助计划向理事会每年报告一次,接受理事会监督;
2.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每年要将救助的情况交专业审计机构(审计部门、社会审计组织等)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3.市慈善总会按计划救助及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次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年终进行综合性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泰安市慈善总会。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