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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安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不断规范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范围不断扩大,救助对象不断增加,救助工作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要求在保障困难群众利益方面得到进一步发展。但同时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业渠道、收入来源不断拓宽,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呈现出多样性和隐蔽性,核定工作变得复杂化、困难化,传统入户核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等办法,已很难准确掌握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导致有些人弄虚作假,骗取社会救助,因此对准确认定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4年《社会救助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对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通过立法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我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的公平、有效实施。
  二、政策文件出台的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83号)
  《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
  山东省民政厅等18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鲁民[2014]10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4〕10号)
  三、政策文件出台的目的
  出台《泰安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将使我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章可循,救助程序合理有序,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性,促进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为各施救部门客观、公正开展社会救助提供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四、政策文件出台后的意义
  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办法》的出台,将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对虚假申报、骗取社会救助等不良现象起到制约作用。一方面,作为指导核对机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有效指导具体的核对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出台《办法》,标志着核对工作的常态化机制的正式建立。今后相关部门在实施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制度时,将按照规定引入核对机制,对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优化政府治理和服务方式,提升政府公信力, 增强公民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泰安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总则。明确了核对工作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核对机构。
  (1)适用范围。《办法》主要适用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制度等制度时,根据需要委托市、县(市、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提出救助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申请人)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2)主管部门。《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3)核对机构。《办法》规定市、县(市、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统称核对机构)负责做好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具体工作。
  2.核对内容。《办法》明确了核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总体状况。
  (1)家庭收入。包括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是:工资性收入,即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灵活就业得到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年终加薪、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及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等所取得的报酬;经营性收入,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和工业、服务业等的收入及中介费、转包承包等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商业保险投资收益等;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含退职生活费、一次性补助等)、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辞退金、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收入、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遗属补助金、捐赠(赠送)收入、彩票收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亲友搭伙费等;
  (2)家庭财产。包括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现金、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以及有价证券;贵金属及其金融衍生产品,动产;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机动车辆、船舶以及车船牌照;房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不动产;债权、股份,商业保险;林地使用权,林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他应计入的财产。
  3.程序方法。该章规定了核对工作流程和方式、明确了核对对象的义务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内容范围。
  (1)核对工作流程和方式。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时,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申请,同时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救助程序审核、受理申请人的材料,可以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按照委托约定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核对机构进行核对,并按规定提交核对委托书;核对机构按照委托通过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后出具书面评估报告,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救助决定提供服务。
  (2)核对对象的义务。《办法》规定核对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授权并协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核对机构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3)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职能。《办法》规定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科技、水利渔业、交通、农机、人民银行、金融、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与核对对象有关的信息内容和范围。
  4.监督管理。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监督管理机制。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统一的信息管理制度,实现核对信息系统数据动态管理,确保核对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准确提供核对信息,不得推诿、拖延;各相关部门、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获取的申请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个人泄露或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以外的目的。
  六、政策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及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强化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当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为全面核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对社会救助家庭故意隐瞒收入财产状况、骗取社会救助的,记入有关部门的诚信档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3、确保信息安全。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核对信息安全工作,强化保密措施。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完善信息使用程序,对在核对工作中获得的社会救助家庭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播和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